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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內容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


一、活動宗旨

  家居生活用品補助計畫,為發展具有特色之家居生活所需之各式傢俱、傢飾及用品,特將第2次補助聚焦在「家居生活用品」,期透過補助設計業者與產業界共同創作之作品或設計構想,將文化創新價值及內涵落實於實際的居家生活。

二、計畫依據及補助產業
  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令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第3條第1項第3條第4款工藝產業、第9款產品設計產業、第14款創意生活產業,界定本計畫補助類別(詳附表一),及本局103年6月26日北文發字第1031185886號令「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創藝術、設計媒合產業補助作業要點」訂定之。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凡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個人,取得產業界同意,提出雙方議定合作同意書,即具提案資格,可報名提案。
 (二)團體:團體取得產業業者同意,提出雙方議定合作同意書,即具提案資格,可報名提案。
 (三)報名作品須具新北市意象或文化內涵。

四、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計畫,須文創業者結合產業界業者合作,方得提案,並以新北市文化意象為創新設計等具創意構想、符合「家居生活用品」主題之產品送件申請。
 (二)為發揮新北市地方產業的文化價值及創意內涵,有關各提案計畫,提案者須具備掌握文化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對市場需求有拓展之實績或實力,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劃。故提案者需詳細提出計畫書、計畫內容、生產規模、價格分析及行銷通路說明、預期效益報告等,並須出具設計業者與產業界之合作同意書及產品生產同意書。
 (三)同一計畫,本局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同一團體或個人每一年度以提出一個提案為限。
 (四)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新北市政府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於本府有重複補助之情況,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繳回補助款。
 (五)如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六)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相關事宜,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常態性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對象:
  1.曾接受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獎勵、輔導,但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2.最近一年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3.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者。
 (八)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收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五)下午5時30分止,以郵戳或本局收文章戳為憑。

六、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04年1月30日(五)。

七、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
 (一)103年度申請案預計受理期程:

辦理項目

時程

收件期間

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0月31日(五)止

補件通知

收件截止日起,14個日曆天內發出補件通知(補件限期為7天內)

審查結果公佈

補件資料收齊後,30個日曆天內公佈

 
 (二)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以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補增附件及開會審查。

  1.郵寄:請以掛號(郵戳為憑)寄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103年第2次文創藝術、設計媒合產業補助-家居生活用品設計」)。
  2.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達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八、申請文件及格式(如格式不符或資格文件不全者則不予受理)
 (一)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式8份,內容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1,置於申請書首頁)。
   (2)合作同意書。
   (3)產品生產同意書。
   (4)設計及產業說明表。
   (5)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6)個人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
   (7)作品附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重要獎項得獎者及佐證資料尤佳,如得獎通知函、獎狀…等。
  2.計畫書及光碟,各一式8份,內容如下:
   (1)計畫名稱、緣起、目標、單位名稱、執行時間。
   (2)計畫內容,須詳述計畫項目、執行方式、執行期程...等(圖檔以Jpeg格式;影音檔案以avi、mpeg1、mpeg2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3)生產規模、價格分析及行銷通路說明計畫。
   (4)預期效益。
   (5)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如已確知或尚在申請其他機關團體提供經費補助者,應予註明)。
   (6)作品設計樣稿、圖面說明及模型(可提交實物或3D模型等有利評審之具體作品呈現)。
   (7)附錄:證明文件(詳附表二)、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補充資料、其他具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
 (二)申請者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倘為立案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營業稅籍證明、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申請資料須於本局規定收件期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等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概不予退還。
 (五)逾期提出之申請單位,不予受理。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未符規定或欠缺得補正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創意設計:創新(材料或作品)及使用性(功能)
 (二)比賽主題:符合新北市文化意象之特色及創意內涵

 (三)實用性:作為一般需求之需求性
 (四)製造及做工品質:運銷包裝之可行性及難易度
 (五)市場行銷:商品化效益及市場規模
 (六)品牌行銷與後續市場發展規劃
 (七)經費編列之嚴謹性及合理性
 (八)自籌款編列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十、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核定
 (一)本年度以至多補助團體5案、個人5案為原則(案數為暫定),各申請案之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四分之一為補助原則(額度為暫定)。
 (二)審查會議所核定之各案補助金額,其總和未達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以各案件核定金額補助之;其總和逾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依各案件核定補助金額佔所有核定補助金額之比例核發之。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

十一、經費撥款及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
 (二)補助款依下列方式撥付:
  1.第1期:各案於複審及計畫書審定通過後,即可辦理第1期(40%補助款)之撥付事宜。
  2.第2期:受補助單位應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並繳交產品樣品1份(樣品與實品比例1:50)、成果報告資料及光碟(含計畫成效、照片或圖檔、其他相關資料,及全部資料之電子檔)共一式5份,經本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可辦理第2期款(60%補助款)之撥付事宜。
 (三)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局另行訂定並提供。
 (四)撥款及核銷方式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附表三)辦理。
 (五)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負責申報。
 (六)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二、其它配合及注意事項:請下載附件要點及簡章

十三、本計劃聯絡人及電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文化發展科 承辦人:林雅玲 分機:4478
   總機:(02)2960-3456 傳真:(02)8953-5310

 

 

 

 

 

 


2014/9/30 下午 0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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